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玉,女, 年 月 日生,汉族,户籍地武冈市双牌乡某某村某某组,现住原告娘家武冈市双牌乡某某村12组,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张某飞,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武冈市双牌乡 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判决婚生小孩张某由被告抚养,婚生小孩张某彤由原告抚养,原被告互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三、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尔后双方同居;2008年3月20日生儿子张某,2010年2月13日生女儿张某彤。2011年1月13日原被告在武冈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
2007年儿子张某出生前被告突然癫痫发作,被送往东莞市大岭山医院诊治,后转到武冈市**医院、邵阳***医院、湖南长沙市**医院治疗一个多月后出院;至此原告才知道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故意隐瞒被告有癫痫病的事实。原告当时考虑到小孩及被告病情有所好转才勉强继续与被告同居生活在一起。2011年登记结婚后,原告没有料到被告的癫痫病再次发作,原告在服侍被告时遭到被告的人身攻击,至此,原告的心都碎了,到现在都一直是拔凉拔凉的,对生活和人生都失去了信心;被告的病又不是原告造成的,原告是被欺骗的,是受害的,为什么要原告来承受这种痛苦和不幸。
之后原告离开被告外出打工,双方至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每次打工回家就住在娘家,现原告已不愿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为了解除这段名存实亡且使原告痛苦不堪,对原告没有任何意义只是累赘的婚姻;原告于2014年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庭后考虑到女儿只有四岁,又顾虑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就暂且撤诉。但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至今夫妻感情没有好转而是持续恶化,原告离婚的心意坚决,铁定要离,不达目的,绝不罢休,故毅然决然再次起诉离婚。
原告在此诚恳请求法院为原告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如果真的能够在一起,哪个会吃了饭没事做去起诉离婚;俗话说,鞋子适不适脚,只有穿鞋子的人知道;请不要再道德绑架,请不要再勉强原告,把原告继续绑架在这段令人痛苦不堪的婚姻上,说得真切直白一点,不离婚,原告连死的心都有。离婚之后,原告一定会承担起对子女的法定的和道德的责任。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12月 日
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