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来源:邓琼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2
浏览量:906
  郑某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郑某强的委托,指派邓琼泉担任其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刑事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开庭前研阅了本案全部卷宗,参与了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刑事和民事发表辩护和代理意见如下:
一、刑事部分
1、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武对伤害事实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减轻郑某强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张某武自己也承人借郑某强89600元钱尚未归还,事发当天郑某强要他还钱,张某武又再次推诿,不但不还钱,而且恶言相向,导致本案事发,并且张某武先动手打郑某强太阳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郑某钱要求张某武还钱合理合法,张某武以过年期间问他还钱而恼羞成怒、恶言相向继而打人,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减轻郑某强的法律责任。
2、在打架过程中,张某武由于身材魁梧,力气远比郑某强强大,先用手紧勒郑某强的脖子,继而用拳头多次殴打郑某强的太阳穴,有证人证言和司法鉴定为证,郑某强无还手之力;双方相互推搡殴打对方,都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损害的发生负有同等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
3、本案现场扯架的德国马牌轮胎店的老板黎某杰、湘约滴滴车行的员工何某二人的证言都证明郑某强只打了张某武的左大腿和腰部,并没有击打张某武的胸部。张某武的伤情鉴定胸部第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大腿只构成轻微伤。张某武、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武第4、5肋骨骨折是由郑某强打击所致。因此张某武构成轻伤二级是郑某强打击所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法不应予认定。因为现在的刑法不赞成客观归罪;也不赞成主观的认为大概加估计推断刑事案件事实,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请法庭依法认定郑某强无罪。
二、民事部分
1、医疗费、鉴定费凭有效票据核算。
2、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不应支持,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刑事案件中没有法律依据,计算营养费在本案中没有事实依据。
3、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算标准过高,应按实际情况据实计算。误工时间有证据证明的只有10+15+10=35天;护理时间只有10+15=25天;按73300元/年标准计算过高;伙食费应按50元/天计算。
4、本案原告人自己存在过错,依法应对民事损害承担50%的责任。
综上所述,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纳辩护人兼代理人的辩护跟代理意见。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兼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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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琼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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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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